永磁空压机有消磁的风险吗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新闻知识>>公司新闻

特别提醒:空压机油废旧桶不能乱扔了,轻则罚款,重则入刑!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2018-06-19 08:35:00   点击率: 990

    关于识别标志的相关规定,今天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被罚10万元
 
    千龙网北京7月19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300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4日对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对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临时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废润滑油桶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被4万元 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罚2万
 
    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7月1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桶贮存在专门的场所内,但贮存场未设置危险识别标志,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如下: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328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4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4日对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5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润滑油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矿物油))露天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4万元。
 
    危险废物岂可随意倾倒
 
    5人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4000余吨被起诉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吴国昌 戚洁琼)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环境、影响恶劣。日前,余姚市检察院依法对5名非法倾倒4000余吨危险废物的犯罪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上虞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废包装袋、盐渣、污泥等。按照规定,危险废物应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该企业原本有两个处理危险废物的协议单位,但因处理能力有限,而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又比较大,危险废物严重堆积。于是,别有用心的王某经人介绍,找到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梁某疏通。梁某在明知王某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仍以低价将公司生产产生的桶装精馏残液交给其处置。
 
    不料,王某竟联合其他两个人,将桶装精馏残液运至余姚等地倾倒、掩埋。2013年6月至2016年3月,由王某等人从该公司运出倾倒、掩埋的桶装精馏残液有4000余吨,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一定污染。
 
    案发后,上述倾倒的精馏残液已被基本清运完毕,总共清运残液2788.53吨,污泥3015.46吨,污水92.39吨。
 
    来源:宁波日报
 
    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我市一企业被罚12万
 
    2016年9月,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在对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5月曾将8.23吨废蚀刻液卖给了遂宁市成达宏商贸有限公司。遂宁市成达宏商贸有限公司是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耗材供货商,无收集危险废物的资质。市环保局随即向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进行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
 
    经过调查和取证,该案于今年3月审查终结。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向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对该公司处于12万元的罚款处罚。
 
    (来源:遂宁日报 全媒体记者 杨树林)
 
    小知识:
 
    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除依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外,严重污染环境的,还将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

上一篇:空压机保养都会,但空压机控制系统维护你知道吗?

下一篇:空压机节能宣传周